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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鲁政发[2006]92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发[2006]42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3 14:35:09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区市政府要将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继续实行扩面征缴激励机制。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多方协同机制,形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合力。
二、统一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养老金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五市所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全市统一使用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过渡期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仍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统一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平稳实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统一按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07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最高为100%;2008年最低为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最高为100%;2009年统一以青岛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8%;其中,非本市户籍农民工个人申请按照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8%调整为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
五、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年金。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和基金投资运营。对原已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从2007年1月起,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原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专业机构管理运营。
六、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强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有条件的区市要扩展工作范围,增加对开展老年护理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快公共老年护理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实行市场化运作兴建退休人员公寓,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加强领导,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把社会保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完善窗口服务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和工作时限,为参保对象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市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等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把我市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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