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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2:退休人员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能否报销?

来源:51社保网|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15:35:06


【案情分析】

      贾某于2007年2月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由于工作出色且单位缺乏有经验员工,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与原单位在原《劳动合同书》后附加“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一年,自2007年3月1日止2008年2月29日止”的协议条款。
      2007年5月,贾某办理了绝育手术,现将费用拿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要求报销,单位人力资源部以其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报销,贾某认为双方已经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要求执行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文件第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要求单位予以报销。

本案主要存在如下焦点:

      ★焦点一:退休人员继续留用的正常手续应该是什么流程,原单位续签的协议条款是否有效?
      ★焦点二:如何看待贾某提出的两个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京劳社医发[2005]62号规定)?
      ★焦点三:单位人力资源部以其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报销是否正确?
      ★焦点四:按照规定,退休人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到底该不该报销,如何报销?


注意:此答案为QQ鱼提供,仅供参考。
1、退休人员继续留用,应该办理返聘手续。返聘不应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应签返聘协议。依据协议建立的返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属于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

劳动法规中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从16周岁开始至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待遇,退出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由此丧失了法定就业资格。也就是说,劳动者退休后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已不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京仲委字[2002]12号)第十七条规定“退休人员又被新单位返聘后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退休人员已退出劳动领域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故双方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

2、待贾某提出的两个法律依据(劳动法规定、京劳社医发[2005]62号规定)都是针对劳动关系,此处不适用。

3、单位人力资源部以其未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报销是不正确的。
因为按照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在职时只要缴满25/20年,退休后就可以只缴纳大额互助费用就享受医保待遇。如果退休员工选择了街道社保所报销,则应在所选街道社保所报销;如果没有选择也没有社会化,应该在原单位报销,原单位人力资源部应该接纳。

4、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如下原则报销: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第二十五条:“二十五、退休人员、非本市户口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转自:http://bbs.51shebao.com/viewthread.php?tid=4914&fromuid=2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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