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我市今年自谋职业扶持金发放范围,将由原来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内四区按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扶持金。五市三区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申请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条件是,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须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其中,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扶持金申请表》,并提供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失业证和毕业证书等有关资料,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
自谋职业扶持金的扶持期限为两年,申领自谋职业扶持金的人员,两年内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申领期限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对两年内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资质证明失效的人员,按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退回自谋职业扶持金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实际退休时间与扶持金发放期限的剩余月数,按比例退回扶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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