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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的通知(青岛)·青劳社[2007]124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21:49:26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市)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和《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公发[2007]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非本市户籍人员办理入市落户手续有关劳动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入市落户
(一)受理条件
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工作,属于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下同)、成年未婚子女(18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下同)可在工作所在地申请落户:
1、男年龄50周岁、女年龄45周岁以下,取得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一年,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符合当年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的。
高级工引进工种范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按年度向社会公布(2007年度引进工种范围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市内四区符合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入市落户条件的,可从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领取或从网络下载打印《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见附件2),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1)《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2)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需随迁的,需同时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证明原件;③随迁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④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下同);
(4)用人单位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明副本复印件;
(5)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至申请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6)落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2、受理。对用人单位提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职业技能复核。
3、职业技能复核。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张2寸黑白证件照片申请技能复核。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理论和操作考核,并出具书面复核认定结果。
4、审批。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自受理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能复核;对职业技能复核认定合格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二、关于随军家属入市落户
(一)受理条件
对于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和市政府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家属,可申请办理落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市内四区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本市有接收单位且属于工人身份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按规定填写《现役军人配偶征调报告表》(见附件3),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劳动保障局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1)《现役军人配偶征调报告表》;
(2)现役军人配偶接收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现役军人配偶以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干部任职证明;
(6)落户住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配偶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部队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无职业的随军家属,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审批。
2、受理。对提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即时受理
3、审批。对申请人提报资料齐全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关于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入市落户
(一)受理条件
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属于工人身份的在职职工,本市有接收单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由配偶接收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1)具有本市户口申请人的申请;
(2)《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3)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4)配偶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住址证明(驻青方户口簿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配偶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驻青方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对于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另一方在外地无工作或已在本市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2、受理。对表格填写规范、提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即时受理。
3、审批。对申请人提报资料齐全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四、关于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随调工人入市落户
(一)受理条件
对于青岛市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或经审核批准的中央、省属驻青单位系统内组织人事部门调动者,随调人员属于工人身份有接收单位的,可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办理入市落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由配偶接收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人随调证明》;
(2)《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3)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配偶以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落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户口落在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调动者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2、受理。对提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即时受理。
3、审批。对申请人提报资料齐全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五、关于技工学校毕业生入市落户
(一)受理条件
在市内四区的单位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工作所在地入市落户。
(二)办理程序
1、申请。市内四区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申请办理。
(1)《申请调入工人报告表》;
(2)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及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至申请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6)落户住址证明(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明,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2、受理。对提报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即时受理。
3、审批。对申请人提报资料齐全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六、关于投资创业等人员入市落户
对于投资创业等人员,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规定入市落户条件,需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合同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为其出具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人数、劳动合同备案、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证明。
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办理上述业务,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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