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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工伤保险>青劳社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3]171号

青劳社关于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通知·青劳社[2003]171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22:24:30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出台之前,工伤保险用药及诊疗暂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相关规定管理,但不受“自负比例”、“最高费用限额”、“限制使用范围”等规定的限制。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急救、抢救期间,用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目录”限制,由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
三、各医疗机构应严格“三个目录”管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违规或超范围治疗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负担。
四、原已认定为工伤且目前仍在医疗机构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将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集中办理结算;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应及时转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出台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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