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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城失业保险金本月起普涨 七区涨到420元

来源:青岛新闻网|点击(0次)|时间:2009-01-17 10:01:17

        七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五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通知,称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起,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

  七区失业保险调至420元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七区、五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调至420元和370元,增加幅度分别为40元和35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9元调整为21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9年1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但不包括在2009年1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最长两年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欠缴的年度应补缴),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领取失业保险金首先要满足三个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且职工本人有求职要求。

  用人单位15日内须申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须按照流程及时办理。用人单位应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解聘备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资格和月数。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五市及城阳区到市、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同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每月15日前核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个人可自核准当月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每月15日及以后核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的,失业人员自核准的次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记者 陈珂)

  领失业金期间 享受四类待遇

  早报讯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技能培训、医疗补助金等四类失业保险待遇。

  据了解,四类待遇分别为:可参加一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给予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组织招收的职业技能培训;患符合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疾病病种的,由本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门诊、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领取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由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在市、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生育,可按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死亡除外),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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