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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三类人员可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来源:青岛新闻网(09-02-04)|点击(0次)|时间:2009-02-04 21:40:01

青岛新闻网2月4日讯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政策。

三类人可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三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领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其中,从事个体经营返乡农民工的营业执照开业时间须在外出务工回乡之后。

市内四区每人每月200元标准

1、拨付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市内四区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对实际月租金低于200元的据实拨付,以上所需资金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五市三区的补助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

2、扶持期限。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月份。自谋职业人员在享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期间,纳入自谋职业就业管理,对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后,可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按剩余月数退回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领程序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分两次审核拨付,市内四区首次拨付2400元,期满1年后,凭本人继续经营的营业执照、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再次提出申请,申领额度最高不超过2400元。对一年期满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不能进行第二次申领。

㈠补贴申报。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集贸、商贸市场管理部门签订的摊位租赁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6、返乡农民工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㈡资源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管理系统,为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办理就业手续。对失业人员,应同时收回《失业证》。

领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或提前办理退休等原因中止自谋职业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中心提出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同时,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谋职业扶持金与自谋职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不能同时享受。(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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