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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区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网站搜集|点击(0次)|时间:2009-03-11 21:40:12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和管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开管发[2006]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列城镇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转失业的人员;
(二)国有、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05年底)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一户两代、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失业人员,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申领核发程序
   (一)申办所持材料
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人员,应携带本人《求职证》(含《失业证》,下同)或《协保证》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填写《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就业困难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零就业家庭人员、一户两代双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持家庭成员户口簿、《求职证》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人员持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
3、夫妻双失业人员持结婚证明及配偶《求职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审核发放程序
1、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严格审核申办材料,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确定是否属于发证范围。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审核无误后将填表内容录入计算机系统,在其《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上加盖公章报区就业服务中心。
2、区就业服务中心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后,打印出《公示花名册》。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人员类别分别汇总打印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3、《再就业优惠证》须通过计算机打印,并加盖区就业服务中心公章和加盖钢印后,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发给申办人。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在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从受理申请到审核办证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编号,统一核发,实行计算机管理,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内容为计算机打印,无“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服务中心”公章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专用章”钢印一律无效。
(二)《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对在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等协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区就业服务中心统一保管。
(三)《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证件遗失后先由本人登报声明免责,同时到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本人享受优惠情况的证明后,再到区就业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核实发证信息,并录入其已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后,由计算机系统打印已发证证明并加盖公章。证件遗失的人员可持发证证明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办证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证件有效期限。对2005年底前已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区就业服务中心要做好已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复核工作,对已享受政策到期的,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五)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时,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栏中记载持证人员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情况。
(六)对失业、协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及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持证人员,由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及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予以注销。对发现持证人员出租、转让、涂改《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及时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并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注销其持证资格,且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七)《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的3—5月份为《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年检期。其中,未实现就业和已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协保人员,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进行年检;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年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在公益性岗位、劳动保障等各类协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工作;持发证证明参加年检的人员,由区就业服务中心在发证证明上注明年检日期,并加盖年检专用章。逾期未参加年检的,视为无效证件,并自动作废,且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确定的范围和程序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严把“受理、公示、审核、验印”关,认真、规范地录入失业、协保人员申办《再就业优惠证》的基本信息,及时录入持证人员的动态信息,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让失业、协保人员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转变就业观念。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经常深入到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中,多形式、多渠道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大力宣传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程序。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要公布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区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青劳社[2006]2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畅通信息交流与部门协查渠道,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落实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定期交流信息,使各部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和享受税费减免等情况。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审核发证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区就业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86976207。
 
附件:1、《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
      2、《个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审批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发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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