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HR家园>HR分享>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

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

来源:船长编辑整理|点击(0次)|时间:2009-03-14 12:11:32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务关系(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在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审判活动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常常被混淆,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也出现偏差。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
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
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
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
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
 


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一字之差,但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范畴,由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调整。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定性,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里的“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肯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务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产生在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

第二、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在劳动者违反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内部处分。劳务关系的双方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第三、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的是劳动力,支付的是劳动力价格,劳动者必须亲自自履行合同,不得转让和替代。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是服务行为,接受服务方支付给服务者的是服务的相应报酬。

第四、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受国家干预的力度大,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调整。如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劳务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确定。

第五、劳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较为稳定,劳动者只需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来保障和提供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劳动安全保护和职工福利。在劳务关系中,由服务方提供生产资料,接受服务只需接受服务成果。

第六、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应先到劳动保障机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动关系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