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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上调 最高补贴增加175元

来源:半岛网(09-03-23)|点击(0次)|时间:2009-03-23 10:30:12

 岛城1至4级工伤人员每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将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记者3月22日了解到,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09年 1月1日起,包括岛城在内的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均将上调。
 

  此次伤残津贴调整范围为2008年 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根据《2009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我省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40~175元。其中青岛和济南、淄博、东营、烟台、威海等6市涨幅最大,1至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将分别增加175元、170元、165元和160元。

  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上调后,其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将相应进行调整 。其中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青岛为1941元)为基数进行调整 ,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或者30%。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通知规定,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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