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领取期限】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备注】即使是累计计算,也必须符合领取失业金领取的条件。如果因为个人离职等原因需要办理失业证,你也是不能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的。
这也就提醒大家,在跟单位终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采用合同到期的解除合同或者是协商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