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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4: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包括加班费吗?

来源:福建之窗|点击(0次)|时间:2009-04-14 12:14:01

【案由】

 李女士今年2月16日和丈夫从四川达县来到福州,受包工头林某雇佣,在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

  当初,他们跟包工头说好了,丈夫日工资为95元;李女士的日工资为45元。建筑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5月,李女士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在重症救护室抢救8天后,才过危险期。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想让雇主支付他们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他们每周都加班,但雇主仅支付他们每月21天的双倍工资,不考虑他们周末是否加班,雇主这样做合理?

【分析】
 

 李女士的问题要考虑《劳动合同法》中的两个法律条文:

  一是“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这两个条文,李女士原工资应包括正常工作、休息日、法定假日3类不同计酬方式的工资。其中休息日工资应是正常工作日的双倍,法定假日工资为正常工作日工资的三倍。

  用公式表达为:翻倍前工资=约定日工资×(正常工作日天数+休息日工作天数×2+法定假日工作天数×3)。

  根据提及的第二个条文,李女士应得工资=翻倍前工资×2。

本文转自: http://bbs.51shebao.com/viewthread.php?tid=18061&fromuid=2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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