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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09-04-23)|点击(0次)|时间:2009-04-24 14:46:26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问: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答:(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证据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基本上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原则,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了特殊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止的法定事由有哪些?有何法律后果? 

  答: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报记者)

  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法的实施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途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延长,由60日延长到一年;劳动争议仲裁取消收费,实现了劳动者维权零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近一段时间,众多读者致电本报,咨询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政策法规。为此,记者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专访,就读者关注的部分问题进行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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