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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内学士学位未就业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

来源:济南日报(09-06-11)|点击(0次)|时间:2009-06-12 21:15:11

  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山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即日起可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10月31日截止办理,户籍管理期限为2年,落户地址为济南市燕子山路2-1号。

    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由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办理对象为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

    具体接收程序包括5个步骤:第一步,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通过职位搜索中的快速搜索查找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投递简历;第二步,经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毕业生发出签约邀请,毕业生同意后应约;第三步,应约毕业生从网上下载《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步,由毕业生主管部门为毕业生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报到单位为: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第五步,档案转至省人才服务中心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到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报到,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同时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此外,落户人将人事档案转出或结婚登记时,必须提前将户口迁出,户口挂靠期间代理部门不提供婚姻、计划生育方面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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