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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六月份社保费核算注解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6-18 10:50:13

        根据市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自2009年4月起至12月,市级统筹地区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累计降费 1.9个百分点。其中,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率由缴费基数的2%降为 1%,职工由1%降为 0.5% ;工伤保险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生育保险费率由0.9%降到0.7%。

        针对部分企业HR社保负责人在核算六月份保险费明细的时候,对于降低险种的核算遇到疑难,现对于核算的细节做如下解释:
        1、鉴于三险比例降低从四月份开始,四五月份多交的部分在六月份会退给单位。所以部分险种会出现缴纳负数的现象。
        2、失业保险中,个人降低的0.5%原则上来说,应该返还到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在系统中返还到单位的应缴额中(1%)。
        单位四五月份分别返还的1%,四五月份单位“失业保险”一共返还缴费工资总额的3%。
        六月份单位应缴纳1%,综合计算,单位应返还到账金额为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2%。
        3、工伤、生育保险不牵涉到职工缴费,所以只考虑单位比例的降低即可。
        四五月份工伤共计返还0.4%,与企业六月份应当缴纳的工伤0.3%(以一般单位0.5%的比例为例)冲减后,单位实际返还到账的为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0.1%。
        四五月份生育共计返还0.4%,与企业六月份应当缴纳的工伤0.7%冲减后,单位实际缴纳的为企业职工缴费工资的0.3%。
        4、本着对员工负责的角度,员工四五月返还1%的失业保险应该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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