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工伤保险>青岛开发区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开劳社[2004]12号

青岛开发区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青开劳社[2004]12号

来源:青岛社保服务网|点击(0次)|时间:2009-07-19 10:56:54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
五市和崂山、黄岛、城阳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的工伤认定工作,也可委托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的工伤认定工作。五市三区工伤认定机构应按月将工伤认定信息报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二、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应提交受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的,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的,应提交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单位工会组织的,应提交单位工会组织介绍信。受伤害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2)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工伤认定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含经批准延长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单位意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拒绝签署意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机构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限期举证告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其认为不是工伤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的,工伤认定机构可以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五、工伤认定机构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报齐全的,应当场制作接收材料清单并交由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工伤认定机构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报不齐全的,应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自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六、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1、不属于《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
2、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
3、不属于本级工伤认定机构管辖范围的。
七、工伤认定机构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应当对工伤认定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八、工伤认定机构制作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九、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