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新闻资讯>省内新闻>山东省修订就业促进条例 用实习生须备案发生活费

山东省修订就业促进条例 用实习生须备案发生活费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11-25 14:21:26

    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对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又进行了新的规定,并准备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大学生创业税费减免

    根据建议,我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对选择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修改稿中新增的这条内容为“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免缴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微利项目政府贴息

    根据新的修改内容,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其中,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

    实习生不得超3成

    修改稿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要签实习协议,学生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在校学习时间的30%。

    用人单位应当自实习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实习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30%。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生活费。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