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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人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2010〕116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6-18 20:56:21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917中规定的“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政策规定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10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进行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青政发〔200917号文件执行。

(二)对困难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总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稳岗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10年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具体补贴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对困难企业继续发放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长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

各区(市)要按照青人社办发[2010]16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参与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有条件的应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

三、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

各区(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四、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送数据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数据月报制度,各区市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函200957)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各项政策的数据汇总工作,每月定时将截止到本月的相关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各区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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