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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分享网>政策法规>养老保险>【鲁人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

【鲁人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0-06-18 21:06:19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9〕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等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10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进行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18个月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适当下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各市要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认真分析测算,在确保职工医疗待遇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仍超过12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原则上要适当降低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以上平均支付水平的,可以降低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鲁劳社〔2009〕7号文件执行。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市要按照鲁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其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政策在2010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参与认定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有条件的应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
三、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各市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四、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报送数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数据月报制度,各市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总结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函〔2009〕57号)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各项政策的数据汇总工作,每月定时将截止到本月的相关数据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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