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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1-06-26 23:47:34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的基金统筹互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各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第176号)、《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全面开展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有序开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及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 
  (二)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市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同步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筹集标准和筹集渠道,仍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及报销标准等,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五市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出现的基金风险,由各市自行负担。五市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使用;五市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五市负责做好清欠工作。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监管,推行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五)统一经办流程。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对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及服务标准予以规范管理。 
  (六)统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对五市社会保障卡的改造,尽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为广大参保人在全市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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