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省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3〕172号)规定的标准,统一参保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6%。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7〕68号)规定的标准,即0.3%。
(三)统一基金管理。各区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用于日常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待遇拨付。工伤保险征缴、支付业务的经办由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统筹前,五市三区(含保税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余缺统筹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区市按规定完成清欠。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暂按现行管理模式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五市三区(含保税区)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以及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并作出鉴定结论。
(五)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制定工伤保险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按要求规范操作。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应用系统接口,满足并实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相关费用的网上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