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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7月1日起生育津贴调整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1-08-08 11:02:00

    7月31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从7月1日起青岛市调整了生育保险津贴计发办法,此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不再按个人上年度缴费基数作为计发基数。新办法实施后,低收入职工的生育津贴较以前将有所提高。 
    同单位职工待遇一致 
    “这对全市大部分生育职工来说是个好消息。”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本市生育职工大部分属于年轻低收入群体,新办法将使这部分职工的生育津贴较以前有所提高,而且同单位职工生育津贴也一致。 
    “办法还对发生工作调动的生育人员津贴标准有了明确规定。”该负责人解释,2011年7月1日后生育或流引产的企业职工,之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其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这项规定可最大限度减少因职工调动工作造成的损失,同时能有效杜绝投机参保行为。 
    计发基数有上下限 
    此次调整还明确了生育津贴的保底封顶原则。按照新办法,生育津贴是按天计发,应该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ד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天数”,而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一生育保险计发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和300%保底封顶。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保底封顶原则可以保证低收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对于少数高收入群体,也可保障其生育期间待遇不降低。”该负责人说。 

 


    职工看清参保方式 
    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目前,本市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15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内二胎生育的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书面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及《单位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审批表》等材料,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市内四区企业职工申领时还须提供本人在本市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或中国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账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拨付到职工银行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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