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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1-03 23:13:28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200996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参保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至65周岁,延长缴费时间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缴费;

(二)具有本市户籍满十年;

(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十五年。

二、缴费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费用,缴费基数为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达到6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十五年需办理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为办理补缴时当年使用的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符合申请延长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相应缴费年限,从办理退回结算费用次月起,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缴费。

三、待遇

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可从办完退休手续次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其中,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缴费指数,在计算养老待遇时按1计算。

养老待遇随国家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机制调整。

四、程序

(一)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填写《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长参保缴费申请。

(二)经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延长缴费时间的参保人员应当持《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办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手续。

(三)符合申请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已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的,可填写《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附表2),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参保所在地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一次性结算费用、恢复缴费年限手续后,再按上述(一)、(二)项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1231日止。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

2《一次性结算人员恢复缴费年限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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