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按国家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申报2011年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封顶保底有关规定予以核定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费: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申报2012年的缴费基数,暂用2010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统一使用2011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封顶保底核定缴费基数,并对缴费差额统一进行补收,重新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并补发差额。
未申报2012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暂停当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支付业务,待申报2012年缴费基数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