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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2-03-11 13:55:00

从3月1日起,驻市南区 、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黄岛区 、崂山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4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50元调整为1100元。

此外,青岛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一同出炉:驻市南区、市北区 、四方区 、李沧区 、黄岛区 、崂山区 、城阳区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11.5元调整为13元 ;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 9.8元调整为11元 。

据悉,自1995年本市首次提出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后,已先后调整了10次。2008年以来,进一步提高增长幅度,七区和五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 610元 、540元提高到1100元 、950元,此次是本市第11次调整工资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者。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驻市内四区中央、省、市属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下列各项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4.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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