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人社发[2011]34号文件的规定,对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20%.
新办法:
(1)基础性养老金:(上年市在岗月平均工资+ 指数化工资)÷2× 缴费年限(两位小数)%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调节金: 120 +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 递减系数。(递减系数:2006年:90%,2007年:70%,2008年:50%,2009年:30%,2010年:10%) 【2011年后已取消】
(4)过渡性养老金:新办法指数化平均工资×1.3%×账户前年限
其中:指数化平均工资:退休上年度在岗市月平均工资 × 平均指数
平均指数:92年至退休上年度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原办法:
(1)基础性养老金: 2005年市月社平工资 × 20%(缴费不满15年15%)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过渡性调节金: 120 +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30年计算)。
(4)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指数化平均工资 × 1.4% ×帐户前年限
其中:指数化平均工资: 2005年市月平均工资 × 平均指数。
(5)开放城市补贴:20元。
(6)过渡性补贴(2007年以后退休的):(原办法基础性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5% 。
其中:指数化平均工资: 2005年市月平均工资 × 平均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