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4月开始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此前标准为2.3%;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此前标准为2.7%;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账户的计入标准从本人缴费工资的3.5%调整为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从本人养老金的5%调整为4.5%。
为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有升有降的原则对个人账户进行微调,继续对低收入退休职工的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予以倾斜,规定: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标准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标准为7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记入比例的调整,是一次结构性的微调,实质是将分散的资金整合利用,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参保职工每月涉及到的金额并不大,并且随着社平工资的逐年提高和退休待遇的提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仍然是逐步增长的态势;职工的门诊统筹有了稳定的资金基础,个人到社区定点就医不再扣缴个人账户费用,参保人享受的保障效益远远大于个人账户微调的资金。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个人账户计入比例的微调不是降低参保职工的待遇,而是通过更加科学合理的渠道和方式,提高参保职工的待遇,使其发挥更好的统筹互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