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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须知(2012年新版)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1-30 00:27:08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71日启动实施,是政府为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城镇居民:

1、青少年儿童:中等以下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儿童(不受户籍限制),一级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岁的青少年儿童;

2、大学生:驻青高校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3、重度残疾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

4、老年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

5、非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其他非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全市统一统筹标准:财政每年每人补助200原。个人缴费标准如下:

1、少年儿童:每个保险年度40元;

2、大学生:每个保险年度40元;

3、重度残疾人:每个保险年度150元;

4、老年居民:每个保险年度300元;

5、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个保险年度720元。

保费收缴:在校、在园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幼儿园负责代收;其他居民,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缴费。其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可持个人的缴费收据到街道民政部门办理报销。

三、集中缴费期和保险年度

1、大学生: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1日至1031日,保险年度为101日至次年930日。

2、其他居民: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1日至1231日,保险年度为次年11日至1231日。

四、医保待遇

1、青少年儿童、大学生

1)住院:统筹范围内费用报销80~95%

2)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限额内费用报销80~95%

3)以外上海门急诊:范围内费用报销90%-95%,年度报销限额2000元;

4)大学生普通门诊:定点范围内费用报销60%

上述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累计最高可支付17.2万。

2、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

1)住院:统筹范围内费用报销65%~85%

2)门诊大病:规定病种、限额内费用,定点社区报销75%,定点医院报销65%

3)普通门诊:社区定点范围内费用1200元以内部分报销50%,基本药物报销60%

上述费用,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累计最高可支付17.2万元。

五、重要提示:请广大城镇居民及时参保和续费缴费

为防止投机参保行为,居民医保有以下政策规定: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必须在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过期后不再缴费,只能等下年度集中缴费期缴费,且需补缴历年欠费,补缴期间费用不予补报。

2、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必须在一年内及时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过期参保执行新款规定。

3、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及时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3个月后至一年内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超过一年后参保缴费的,执行上款规定。

也请各类学校、托幼 机构、街道保障中心配合做好宣传、告知和保费代收工作,以保证广大参保居民及时参保和享受医保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生热线:12333

查询网址:www.qdhrss.gov.cn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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