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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13-04-21 01:19: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离职职工及时行使权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以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是指: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以及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之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这部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直接管理而设置的账户。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转移、提取、销户和销户提取等。

第四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负责第三条所列具体业务的承办。

第五条  各管理处指定专人办理暂存部业务,实行“双岗制”,审核和具体办理相分离。

第二章  暂存部登记和帐户设立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范围:

(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三)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户和销户提取条件,因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破产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纳入的。

因借款主体发生变更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关联账户”,账户余额为零的不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统计范围。

第七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职工,可由单位或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纳入暂存部管理。

第八条  单位提出申请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建立新劳动关系之前,由单位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暂存部管理。

第九条  单位申请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

(二)单位经办人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三)单位经办人持填写完备的《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职工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管理处办理暂存部转入手续。

第十条  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在《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积金暂存部审核章、个人名章;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上加盖公积金暂存部审核章、暂存部经办人员签字,连同纳入暂存部的其他证明材料移交归集柜台做转移登记;

(二)归集人员根据暂存部经办人审核同意的《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三)将系统生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档案号,填写到《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相应栏次;

(四)单位留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应联次备查。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提出申请是指职工原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撤消、注销、解散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可由职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纳入暂存部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应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原件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兼并、合并、解散、撤销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二)职工工作经历证明只需提供以下其中之一:

1、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原单位就职期间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档案所在地劳动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4、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加盖公章)。

(三)职工在原单位有姓名重名且未采集身份证号码的,应提供账户确认证明(上级主管部门或公证处);

(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转入职工,需提供(一)、(二)、(三)、(五)款所列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审核职工提供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条件。符合条件的,办理暂存部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职工填写《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暂存部经办人员审核后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和签字。

(二)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转出方为转出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编号,转入方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暂存部及暂存部专用编号),加盖暂存部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三)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纳入暂存部的其他证明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并打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四)将系统生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暂存部档案号,填写到《青岛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纳入暂存部管理审批表》相应栏次;

(五)职工留存《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相应联次备查。

第三章  暂存部转移

第十四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手续。

第十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转出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转出申请,同时提供转入单位接收函(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编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转往青岛辖区以外的还应提供异地转移证明。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暂存部转出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和转入单位证明函,办理转移手续。

第四章  暂存部提取

第十八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九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经审核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账户审核专用章,职工本人签字和粘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一条  管理处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和提取证明材料,办理提取手续。

第五章  暂存部销户和销户提取

第二十二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职工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销户和销户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销户和销户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和销户提取手续时,应当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纳入暂存部管理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和销户提取手续时,需提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销户和销户提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销户和销户提取条件的,暂存部经办人员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住房公积金暂存部审核专用章,职工本人签字和粘贴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签字并加盖指模和粘贴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第二十六条  管理处归集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销户和销户提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日终,应将职工纳入暂存部管理相关凭证及材料移交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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