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精神,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合《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有条件的企业(含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都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2%后,参保职工享受的待遇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相同,剩余的2%由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单位自行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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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附件:1.临沂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