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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3-07-28 22:40:55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日人社发〔201051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政策及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鲁人社〔2009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统筹范围内支付比例

2010111日起,符合规定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由6万元提高到1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由1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由 15万元提高到35万元。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在职人员300元、500元、700元,退休人员200元、300元、400元;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比首次住院递减100元,第3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与首次住院相同,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单独设一次。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负担比例由20%降至15%,超过5000元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部分,《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064号)规定的报销比例不变,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仍为在职人员的一半。公务员医疗补助调剂金支付范围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自负费用。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补助水平

根据鲁人社〔200955号文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水平的要求,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对2009年末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在留足9个月平均支出总额后剩余部分,用于补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为: 2009年度在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至20101月医疗保险关系为正常参保状态的人员;不含因调走或死亡原因,至2010年度在市直医疗保险关系已终止或暂停的人员。补助的标准为:对符合补助范围的人员,补助本人20101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数(灵活就业在职人员同期缴费基数)的12%20081231日前实际缴费月数每超出1个月,补助数增加基数的0.8%。实际缴费月数自参保人员20016月起在市直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含退休人员退休后大额救助缴费时间。

2010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上级规定控制范围时,可将上年度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留足上级规定支付水平所需基金后,一次性用于同期按时足额缴费人员(含灵活就业缴费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补助,增加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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