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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城乡保转入职工保只转账户不计年限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3-07 16:43:21

 人社部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而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都能转入和计算。

办法还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再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1、如何互相转,待遇如何算?

居民转职工只转账户不计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转居民 账户年限均可转换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额为国家和地方政府按规定发放的固定数额,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额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发生重复缴费的怎么处理?

重复缴费只算职工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此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3、转入时能否转移统筹基金?

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转移统筹基金。这主要是考虑统筹基金是国家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安排,既是为了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也是为了均衡单位的养老负担,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与个人账户功能和权益归属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

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划转12%的统筹基金,主要是为了适当平衡转出与转入地区的基金支出负担,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因而在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不转这部分资金,丝毫不影响其应有的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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