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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5-13 14:44:11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201111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二)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三)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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