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联系电话:85775672 86010813
办理地点: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
2、《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3、《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4、《青岛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5、《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申请材料:
1、工伤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书面材料;职业病的还应提供《青岛市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2、工伤相关项目:(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填写《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应填写《青岛市工伤相关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七级至十级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复印件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
3、因病非因工伤病鉴定:填写《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病历及检查结果复印件;企业人员办理病退、退职鉴定的还应提供《病退人员第一次公示证明》,申请供养亲属鉴定的,还要提供《职工供养亲属确认表》。
4、以上各种表格,由用人单位申报的,须在表中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粘贴照片的,必须粘贴照片。
执行程序:
各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持鉴定申请表到财务交费,交费后由财会人员出具收费收据并在鉴定申请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再到鉴定受理窗口申报材料。受理人员录入信息后,当场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上载明具体的鉴定查体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以及领取鉴定结论通知书的时间、地点等。同时制作“鉴定内部工作表”载明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鉴定类别、鉴定病种分科,伤病情简介等。对申请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材料;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向山东省提出再次鉴定的,出具《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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