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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明年1月并轨

来源:|点击(0次)|时间:2014-06-03 14:34:43

5月30日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李松山做客在线问政时透露,青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正在有序推进,新政策将于201511日起开始执行。

城镇医保和新农合2015年并轨

网友提问:“新农合什么时候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如果现在因户口由农业户口迁为城镇户口,那么是不是新农合就直接变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保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能否用于生育检查和报销?”

李松山作出回复,为贯彻省政府的决定,去年12月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新农合原由卫生部门管理和经办的职能移交人社部门承担,并进行制度整合,青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工作开始。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我市将于201511日实现居民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不是简单合并,而是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差异,坚持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2014年为城乡统筹过渡期,新农合参合居民和城镇参保居民都按照原政策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城乡统筹后的生育检查等费用能否纳入医保报销要待制度出台以后才能确定。

城镇居民年度最高保额77.2万元

我市自2007年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学生儿童、大学生、老年居民、重症残疾人、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截止2013年底,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到82.1万人。

李松山表示,近年来随着统筹层次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城镇居民年度最高保障额度达到77.2万元。(基本医保17.2万元,大额医疗补助金2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40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于2003年在我市启动,参保范围为我市全体农民,截止2013年底,新农合参保人数为423万人。原由卫生部门管理,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保障额度可达到47.2万元。(基本医疗保险17.2万元,大病保险20万元、大病救助10万元)。

青岛率先实施医养康护保险

网友提问:“我老伴患有冠心病、脑梗塞后遗症、脑萎缩等疾病,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孩子又定居国外,真是没办法照顾她。听说医保有个好政策,可以上老年护理院享受专业护理和医疗,自己花钱还少,能否把这些好政策详细介绍一下?”

李松山答复,作为市政府民生实事之一,我市从20127月起,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了“医养康护”相结合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参保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参保人需办理长期医疗护理的,由其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定点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定点护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准进行初步评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进行网上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核。经办机构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时,定点护理机构及家属应当予以协助。审核通过的,审核通过日期即为核准建床的起始日期,有效期为一年。

参保人也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或在医保定点医院医疗专护病房接受医疗专护,入住定点护理机构和居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享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参保人在享受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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