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HR家园>案例分析>员工休了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员工休了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来源:山西日报|点击(0次)|时间:2015-12-15 06:24:50

案情回顾:

刘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3年,刘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刘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刘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3年已休了9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刘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资,刘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刘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法律贴士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因为刘女士休过产假,在一年内拒绝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特别提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人社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门除责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拒不执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人社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遭到用人单位无故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属于违法解除。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赔偿金。

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金,职工需要维权,建议当事人向单位索取书面辞退通知,以此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就争议事项,当事人可按照法律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常用信息推荐】

Ø  更多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材料、表格、文档等资料,请到:

青岛社保服务网》HR家园》表格工具(点击即可下载!)

Ø  更多青岛社会保险、青岛就业备案、青岛解聘备案、青岛公积金等业务经办流程,请到:

青岛社保服务网》办事流程(点击即可查看!)

Ø  更多青岛社平工资、失业金、最低工资标准等数据查阅,请到:

青岛社保服务网》HR家园》在线查询(点击即可查看!)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