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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2008-11-18

来源:本站原创|点击(0次)|时间:2009-01-15 21:09:33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青岛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1115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其中:

市内七区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40万元,二手房25万元;

即墨、胶南、胶州三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维持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平度市区域限额,商品房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手房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

莱西市区域限额暂不调整,维持商品房15万元,二手房10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市内七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30%下调为20%;市内七区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由40%下调为30%。市内七区商品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首付款比例低于30%的,还需满足银行相应的贷款要求。五市区域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一览表

适用区域

房屋种类

房龄

降低前首付款比例

降低后首付款比例

市内

七区

商品房

 

≥30%

≥20%

二手房

10年以内(含10年)

≥40%

≥30%

10—15年(含15年)

≥50%

≥40%

15—20年(含20年)

≥60%

≥50%

20—25年(含25年)

≥70%

≥60%

25—29年(含29年)

≥80%

≥70%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最长不得超过30年。

该政策在增加职工贷款额度的同时,充分考虑了职工的还款能力,延长了借款期限,减轻了职工的还款压力。

四、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新政策由现行的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门槛,解决了职工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暂停、中断等而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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