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船长分享网>HR家园>案例分析>合同约定“不得生育”无效

合同约定“不得生育”无效

来源:山东工人报(09-04-13)|点击(0次)|时间:2009-04-13 14:48:10

    李某2007年5月份应聘到某超市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内,李某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李某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书上签了字。2008年10月,李某结婚并怀孕,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辞退,李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超市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超市限制李某3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超市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右侧顶部广告

网站推荐

栏目点击排行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办事流程 | 专题报道 | HR家园 | 在线咨询
Copyright © 1996-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0127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