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07年5月份应聘到某超市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在合同期内,李某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李某求职心切,虽然心里不满意,可还是在合同书上签了字。2008年10月,李某结婚并怀孕,公司以其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将其辞退,李某遂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超市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8条也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超市限制李某3年内不得生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是无效的,对合同双方均没有约束力,所以超市不能以其违反此条约定为由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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