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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立≠生效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09-04-16)|点击(0次)|时间:2009-04-17 14:48:55

  【案由】

  小孔是进城务工者,经人介绍在一家餐饮公司找到一份工作。那里的工作虽然非常苦,每天要从早上八点工作到晚上八点,但小孔想,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累点没关系,况且工资待遇还不错,遂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很快一年过去了,一天,小孔找到经理请假说去医院,经理问她原因,小孔告诉经理自己要去做生育检查,这下经理发火了,立即通知财务部结清了小孔的工资,以不适合在餐厅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小孔的劳动合同,小孔也很生气,与经理理论。

  经理拿出了与小孔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特别约定中说明:由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乙方(小孔)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生育,如果乙方违反此约定怀孕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小孔看到白纸黑字写明了,也没什么办法,但总觉得心里憋气,自己每天工作那么长时间,辛辛苦苦却换来这样的结果,实在觉得委屈,与经理吵了起来。

  小孔认为自己可以走,不过公司得给加班费。但经理却说,我们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费,这在劳动合同中是早就约定了。小孔这才知道上了当,但自己也没办法,只得自认倒霉。

  目前,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的工作技能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有的用人单位则利用“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来推卸自己的责任、加重劳动者的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要“白纸黑字写明了”的,就一定对劳动者生效呢?是不是不管什么样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呢?事实上,并非这样。  

  【分析】

  并非所有“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都有效,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一回事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成立说明合同在实事上已经存在,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认知和判断。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劳动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劳动合同成立后,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情况还需具体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要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依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明确无误地表达其真实意思。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这个条件分析,上面案例中的孔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成立了。

  尽管劳动合同成立了,但是不一定符合生效的法律要件而具有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法律认可的资格和能力。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注册登记经审核设立,才能取得合法的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即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须符合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特殊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那么劳动合同不能生效。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这就要求当事人双方都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能欺骗对方或者采取办法使对方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如果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劳动合同不能生效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劳动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双方都明确无误地认可,但是,如果这些内容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有些内容违背了社会公共道德或利益,那么,劳动合同也不能生效。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签字或者非本人签字、没有本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也属于不能生效的。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的劳动合同才能生效,才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因此,孔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没有法律效力。首先,这个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违反了女职工生育保护规定和劳动工时的规定;其次,孔某根本不知道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不得怀孕、综合计算工时不给加班费等,这些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就导致了这份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不能生效即对孔某是没有约束力的。该单位经理依据劳动合同的所谓约定,解除与孔某的劳动关系且不支付加班费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孔某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加班费及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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