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字 〔2014〕4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司法局制定的 ?关于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 保 障 局
青 岛 市 司 法 局
2014年10月10日
关于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的执业行为,保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地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人事仲裁的,必须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四条 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立案时,应如实提供当事人的联系方式、详细地址以及初步证据,并应依法列明仲裁请求中所涉金额的计算标准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立案前将授权委托书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出庭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出庭函。
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其执业证书。
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第九条 当事人委托有关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第十条 建立代理人执业诚信档案,经查委托代理人存在本法第十二条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如实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代理人诚信记录信息互通制度,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不良记录,将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向司法、法院、律师协会以及所在单位和街道 (镇)、社区等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实施约谈、告诫或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立案时不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或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情节严重的;
(三)存在严重影响仲裁部门正常办公秩序等不当行为的;
(四)有威胁工作人员、失实投诉、违规风险代理等其他干扰仲裁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在行政管理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出现争议的,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司法局依法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1月9日。2013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规范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的办法 (试行) 》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