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6-02
编号:青人社发[2015]13号
索引号:00511815500020020150129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7月1日起,全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3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1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根据国家规定提高的每人每月15元部分,按现行财政分担体制解决,由市(含中央补助)与各区按5:5分担,四市除中央补助外自行负担;我市自行提高的每人每月5元部分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区市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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