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 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 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被派遣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用工关系的;
· 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的;
·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 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 用工单位被撤销的;
· 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用工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 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期限届满的;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出现事前约定退回情形的;
· 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就退回情形事后达成合意的;
· 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撤回被派遣劳动者的;
·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后退回的;
·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进行整改的;
· 用工单位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确需退回的。
2、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规定情形的之一,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上述第9至12种退回情形(蓝字部分)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需重新派遣的情形
·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被退回后需重新派遣的;
· 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
· 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被撤销,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
·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的的。